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8278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大厨小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潭溪乡芦陂村法定代表人:尧昕宇。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京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大厨小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立案。
2020年12月14日,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