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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星格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民终314号
案件名称青岛星格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星格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民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星格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荟城路****楼**220。

法定代表人:陈敬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得彪,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div>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星格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星格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星格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星格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青岛星格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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