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终68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泰山开口笑水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工业三路南。
法定代表人:尹涛,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现伟,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高新区王慧洁开口笑海鲜饺子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
经营者:王慧洁,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诗博,辽宁智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晨,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泰山开口笑水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口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高新区王慧洁开口笑海鲜饺子店(以下简称“开口笑饺子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开口笑公司上诉主张开口笑饺子店通过使用“王慧洁开口笑”店面招牌、在消费明细单中使用“开口笑高新锦辉店”、在锦辉购物广场店铺指示牌使用“开口笑水饺”字样以及在“饿了么”、“大众点评”平台使用“开口笑”字样等方式侵害其注册商标专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因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开口笑饺子店对“王慧洁开口笑”及“开口笑”字样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前述焦点问题,开口笑饺子店经营者王慧洁申请的“王慧洁开口笑”注册商标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是本案须确认的重要事实。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开口笑饺子店已举证证明王慧洁持有“王慧洁开口笑”商标。
但是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该事实发生变化:2019年10月8日,开口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对第33785782号“王慧洁开口笑”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该局经审理于2020年8月28日做出《关于第33785782号“王慧洁开口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如下: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饭店;
餐馆;
快餐馆;
流动饮食供应;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王慧洁不服该裁定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案尚未审结。
鉴于前述新证据所导致的事实变化,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在进一步查明该节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泰山开口笑水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