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滨湖新区九十画一酒店(原衡水滨湖新区桔子快捷宾馆),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赵杜村。
经营者:杜美,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赵杜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上诉人衡水滨湖新区九十画一酒店(以下简称衡水九十画一酒店)与被上诉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子酒店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24341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衡水九十画一酒店上诉称:一、三快公司不存在推广宣传的侵权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二、本案适格被告仅为我方,且我方住所地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桔子酒店公司起诉称,被诉行为系衡水九十画一酒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酒店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和标识;
且三快公司在其运营的美团网上使用衡水九十画一酒店的房间照片宣传推广侵害桔子酒店公司商标权的服务。
因此,衡水九十画一酒店与三快公司作为本案被控侵权方,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三快公司作为桔子酒店公司所诉被告之一,桔子酒店公司有权选择向三快公司住所地法院即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对于衡水九十画一酒店主张三快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以其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桔子酒店公司在本案中有对三快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主张,亦有要求三快公司停止侵权的权利主张,故三快公司作为本案被控侵权方可以其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至于三快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留待实体审查阶段进行查明和确定。
因此,衡水九十画一酒店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