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719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午,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天鹏,男,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欣,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天鹏、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