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91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瑞天大厦曲阳桥直营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曲阳桥村,负责人任云丽。
被告: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常山东路**iv>法定代表人:王二华,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瑞天大厦曲阳桥直营店、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