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33853号原告韩国养志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仁川广域市富。
法定代表人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韩芝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寮,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
法定代表人吕。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荣富达五金模具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方大道1,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L。
法定代表人邱。
本院在审理韩国养志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韩芝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荣富达五金模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养志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韩芝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荣富达五金模具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由原告韩国养志园股份有限公司,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