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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江城区新盛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702民初8935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江城区新盛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新盛电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702民初893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新盛电脑店。

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日通数码广场303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8707。

经营者:李斌。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新盛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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