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11890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岗镇海岗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兴兴日杂店,,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梁丰园内经营者:缪仁兴。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兴兴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月10月16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