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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陶全华丰粮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民初604号
案件名称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陶全华丰粮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陶全华丰粮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604号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前杨屯。

法定代表人:孙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陶全华丰粮行,经营场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九连城村**。

经营者:陶全,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清,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陶全华丰粮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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