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8763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论岘。
法定代表人:徐。
诉讼委托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锋雄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勤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
法定代表人:林。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锋雄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