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3知民初125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宇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亚美彩妆美容用品商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久仙。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亚美彩妆美容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