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83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区乾屹日用品店,经营场所拼多多平台:http://shop.×××21,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经济开发区九里水头居委会52号。
经营者:曲申晨。
被告:南通奇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中央路**福星楼**。
法定代表人:梅有国,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区乾屹日用品店、南通奇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