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440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伟,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又于2020年12月1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