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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汉贵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鸿莉福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5知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汉贵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鸿莉福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汉贵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鸿莉福酒水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117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向艺,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汉贵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牛滩镇横江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5QTNT7B。

法定代表人:易恪木,经理。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鸿莉福酒水商行,经营场所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MA0XHJE35R。

经营者:杜刚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汉贵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鸿莉福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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