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915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权兵,男,汉族,1992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彭静,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饶权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娟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