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852号原告:黄**超,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博勒宁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巷1号2楼之2。
法定代表人:丁小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超与被告中山市博勒宁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黄**超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黄**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黄**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