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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旺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艳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769号
案件名称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旺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艳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旺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艳立;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69号 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0743281XN。

法定代表人:王秀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满玉、吴文辉,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旺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陶界岭******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72655。

法定代表人:马艳立。

被告:马艳立,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市旺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艳立、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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