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娄底市大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
法定代表人:邓庆庆。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底市大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13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娄底市大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损失5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因娄底市大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注销,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13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