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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延山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4刑更646号
案件名称周延山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延山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刑更646号罪犯周延山,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京0108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延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起获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包装材料及作案工具等依法予以没收。

刑期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德州监狱称,罪犯周延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二个月。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延山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周延山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本院认为,罪犯周延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故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延山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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