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终11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区松陵镇鲜玉水果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通联路**。
经营者:杜跃,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div>法定代表人:韩树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吴江区松陵镇鲜玉水果批发部因与被上诉人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区松陵镇鲜玉水果批发部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江区松陵镇鲜玉水果批发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