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5执224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鼎照。
委托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绍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法定代表人华绍勇。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民初23990号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绍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上海绍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健审判员 任承樑审判员 王小快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诸劭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