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601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轩莉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龙路192号之一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9E619。
法定代表人:翁可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轩莉梦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