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138号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陈捷,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陈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陈捷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等额的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陈捷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