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1595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何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汶上县墨香书屋,住,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宁民路中段路东际经营地为:山东省汶上县第二实验中学斜对侧。
经营者:崔光乐。
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汶上县墨香书屋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根据已经生效的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18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汶上县墨香书屋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赔偿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6000元,已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18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