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王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639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王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王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639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堃,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扈邑区造纸厂。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1800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900元,退还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