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639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堃,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扈邑区造纸厂。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1800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900元,退还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