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25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语浩,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逸轩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振兴路与人民路西侧海欣哥伦布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思亮。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逸轩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将本案赔偿数额变更为22000元。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