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304号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谢公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豫区明佳眼镜店(曾用名宿豫区明仁眼镜店),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桃李苑小区****商铺div>经营者:陆敬敏,女,1980年6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浩,男,1978年6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系陆敬敏丈夫。
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豫区明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因宿豫区明仁眼镜店变更名称为宿豫区明佳眼镜店,本案被告名称变更为宿豫区明佳眼镜店。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