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272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州岭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1。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藴、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蕲春县余伟百货店。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工贸新天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J。
经营者:高景亚。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蕲春县余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