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26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美海电子商务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中华小区********。
经营者:韦丽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美海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以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