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8024号之一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腊婶食品有限公司(原名:中山市一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冯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其,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倩平,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腊婶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2020年11月16日,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1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