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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庄泽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刑终541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庄泽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庄泽霖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刑终541号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泽霖,男,1996年5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庄泽霖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姚丽君,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庄泽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苏0106刑初256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庄泽霖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将案卷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审查。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泽霖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庄泽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庄泽霖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庄泽霖撤回上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刑初2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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