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254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克昌,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克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后,收到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