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4565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嘉恒商务大厦**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才,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3MA3L3Y0D7P。
经营者:张明才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