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294号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谢公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沭阳县沭城明仁眼镜店,住所,住所地沭阳县沭城沭中**楼**(东关大街**)div>经营者:王祥,男,1990年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沭城明仁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沭阳县沭城明仁眼镜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