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215号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桥工业园金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亚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要忠,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玲,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东仪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通路**iv>法定代表人:王志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杰,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东仪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