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南昌县象湖新城穗丰建材经营部等商标权权属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1执28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南昌县象湖新城穗丰建材经营部等商标权权属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南昌县象湖新城穗丰建材经营部;付穗娟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南昌县象湖新城穗丰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付穗娟,女,汉族,1982年5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南昌县象湖新城穗丰建材经营部、付穗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2020)赣019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昌县象湖新城穗丰建材经营部、付穗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县象湖新城穗丰建材经营部、付穗娟的存款及收入: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