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864号原告:嘉兴一诺母线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
法定代表人:张圆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富,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金,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浮仕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楼******div>法定代表人:陈素华。
第三人:晶至科技制衣(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邹晓燕。
原告嘉兴一诺母线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浮仕绘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晶至科技制衣(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嘉兴一诺母线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嘉兴一诺母线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一诺母线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兴一诺母线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