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927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微雨,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弘迪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前海社区桃园路**椰风海岸B.******11Ddiv>法定代表人:王薇。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弘迪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