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846号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古贝春大街西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6。
法定代表人:周晓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肖燕,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鸽,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青年路薄利烟酒部,经营场所:临清市青年小区**楼。
经营者:徐春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梅的丈夫):孟广云,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青年小区**楼。
身份证号码3725021963********。
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青年路薄利烟酒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