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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汇通市场利达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461号
案件名称461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汇通市场利达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汇通市场利达日化经营部;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汇通市场利达日化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461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利达日化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汇通市场****外**门市经营者:潘锦兰。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佳雪洗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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