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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古塔区新日通讯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275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古塔区新日通讯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古塔区新日通讯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7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刘雪晴,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塔区新日通讯商店,住,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三段**/div>经营者:宋大军。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塔区新日通讯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要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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