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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亿星便利店、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3民初42号
案件名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亿星便利店、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亿星便利店;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民初42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店,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4MA6XHMDB33。

    经营者:陈秀芳。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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