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888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邗江区小羽鱼家居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蜀冈西路**(五亭龙国际玩具城)28-301。
经营者:魏明雪。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邗江区小羽鱼家居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