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鑫明,男,199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系原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办叫了个鸡饮品店登记经营者。
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鑫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高鑫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