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渝04民初102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江区小布手机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西段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5UKWYKXD。
经营者:尚倩,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黔江区小布手机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