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01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献县会友钓具厂、王红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0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献县会友钓具厂、王红秋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王红秋银行存款4089.44元,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被执行人王红秋主动缴纳了人民币26410.56元;
上述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本案执行费500元;
申请执行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对剩余债权10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予以放弃。
上述判决第二项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2019)鲁0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