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阜宁县施庄镇红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971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阜宁县施庄镇红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阜宁县施庄镇红光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宁县施庄镇红光超市,,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施庄镇施庄眼科医院附近经营者:施红光。

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宁县施庄镇红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向上诉人胜达公司发出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胜达公司仍未交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