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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谢永培皮具店、南京森鹿皮件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761号
案件名称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谢永培皮具店、南京森鹿皮件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谢永培皮具店;南京森鹿皮件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761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谢永培皮具店(经营者谢永培),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

被告:南京森鹿皮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吉印大道****第**(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永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谢永培皮具店、南京森鹿皮件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0日、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南京市鼓楼区谢永培皮具店的起诉、全案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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