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821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水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v> 法定代表人:戴文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水妍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